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
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精神,现就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工耳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用材料类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
(二)7周岁以下的语前聋患者或经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听力言语基础的18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
二、各市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合理确定人工耳蜗的个人自付比例,并做好与其它诊疗项目的衔接。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