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阿扎胞苷等17种药品(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按国家规定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各市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管理权限,不得将国家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要结合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情况,合理确定国家谈判药品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
二、省、广州、深圳药品采购平台在2018年10月31日前将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实行直接挂网采购,规范配送和结算管理,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供应。
三、各市要尽快更新药品代码数据库,完善医疗、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做好更新后的药品代码数据库在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中的使用,确保11月30日起参保人享受相应待遇。
四、各市要采取措施有效保障国家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做好定点医疗机构采购的组织工作,将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作为协议管理的考核指标,并与医保基金预拨相挂钩,满足癌症患者用药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获得感。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国家谈判药品供应,实现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因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目录导致定点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医保总额控制指标的,医保部门年底清算时给予合理补偿。
附件: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