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长者助手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要闻速递

医保的“十严禁”和“五不可”,你都了解吗?

时间 : 2024-04-16 09:16:51 来源 : 本网
【字体:

医疗保障基金是

人民群众的“看病钱”“保命钱”

我们要以零容忍的态度

严厉打击欺诈骗保

什么是医保基金“十严禁” 和“五不可”?

一起来了解

  一、定点医药机构“十严禁”

  1.严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图片

  2.严禁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图片

  3.严禁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图片

  4.严禁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图片

  5.严禁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图片

  6.严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图片

  7.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图片

  8.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图片

  9.严禁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图片

  10.严禁故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其他行为。

  ★温馨提示

  定点医药机构如果违反规定,将责令改正,并退回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如故意骗取医保基金,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二、个人使用医保基金“五不可”

  1.不可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图片

  2.不可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图片

  3.不可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图片

  4.不可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图片

  5.不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图片

  ★温馨提示

  参保人如果违反规定,不仅要退回医保基金损失,还可能被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12个月

  故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还将处骗取金额2-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手机版 无障碍浏览 微信 智能问答 长者助手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二维码

网站地图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 ICP备案号:粤ICP备19157715号

版权所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主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承办: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162

联系电话:020-83260264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邮编 510060

寄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