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保门诊支付工作,保障参保人用药需求,现将《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印发给你们,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目录内药品参照甲类药品管理。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此前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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