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长者助手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预通知

时间 : 2022-09-26 17:16:16 来源 : 本网
【字体: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预通知》政策解读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切实减轻群众种植牙负担、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要求,现就医疗机构参与口腔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工作预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种植体集采

  口腔种植体耗材集采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范围,既与集中采购的以量换价能力高度相关,又与口腔种植专项治理措施落地后群众选择平价种植牙的医疗机构范围相关。各地医保部门要把本次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作为集采提质扩面的重要探索,克服集采主要覆盖公立医疗机构的路径依赖,创新工作方法,主动作为、分类施策。所有开展口腔种植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定点协议要求参加,动员其他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加。要高质量、高效率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参与种植体集采,确保各地区参加本次集采的医疗机构数(含民营)占开展种植牙服务医疗机构的比例应达40%以上,或本区域报送需求总量占上年度实际使用总量的比例达50%以上。

  二、摸清医疗机构底数

  各地医保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沟通,结合前期开展口腔种植收费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登记的成果,获取辖区内所有开展口腔种植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名单,包括公立和非公立、医保定点和非医保定点等。

  三、全覆盖开展政策宣讲

  各地医保部门要逐一向所有开展种植牙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政策宣讲,讲清政策要求和广大群众期盼,以及后续价格监管要求。向辖区内医疗机构逐一发放《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见附件1)、《致广大医疗机构的一封信》(参考模板见附件2)、《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专项治理相关事项确认书》(参考模板见附件3)、种植体集中采购1号公告,动员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共同营造健康可持续的行业发展环境。

  四、全力动员医疗机构参与集采并准确报量

  预采购量填报工作开始后,各地医保部门要认真审核医疗机构种植体使用量,如实足量报送采购需求,确保夯实带量基础。要按照专项治理文件要求,对种植体报量率不足上年度实际使用量90%的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约谈,可定向降低报量态度消极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控高线。请大型民营连锁口腔医疗机构德伦口腔和同步齿科总部所在地的广州、深圳市医保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全力动员协调上述两个医疗机构参与集采并如实报量。

  五、公布医疗机构意向,便于群众选择就医

  医疗机构是否参与集采,充分反映出其对响应国家政策和群众期盼的态度。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辖区内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专项治理相关事项确认书》,摸清医疗机构参与集采和接受全流程价格调控的意愿,不参加集采的须写明理由。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复核所属统筹地区的医疗机构数量、是否参与集采和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情况,参与率不达标的要重新动员,并汇总后于9月27日前报送我局。10月15日前,各地医保部门要在官方网站醒目位置长期公布辖区内所有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含地址),并突出注明是否有意愿参与集采、是否承诺响应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等情况,引导群众选择就医。


  附件:

  附件1:《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pdf

  附件2:致广大医疗机构的一封信(模板).docx

  附件3: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专项治理相关事项确认书(模板).doc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1日


手机版 无障碍浏览 微信 智能问答 长者助手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二维码

网站地图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 ICP备案号:粤ICP备19157715号

版权所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主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承办: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162

联系电话:020-83260264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邮编 510060

寄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