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落实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统一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40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统一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应严格遵循《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统一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见附件1)相关规范及要求,指导督促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按要求做好维护工作;各医药机构若发现无标准编码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及时通知生产企业到国家医保局门户网站“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窗口维护。同时,指导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标准中药配方颗粒编码,做到带码采购、带码入库、带码使用、带码结算等全流程应用。
二、各地市应严格遵循《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统一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见附件2)相关规范及要求,组织本地区定点医疗结构于2022年8月31日前,通过国家医保局门户网站“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窗口完成相关人员信息维护,将药学、技术人员编码应用到日常业务中,并做好常态化维护。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属经办业务层面的请向省医保中心反映;属信息技术层面的请向省医保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反映。
附件:
附件1-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统一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pdf
附件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统一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