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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部署,为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联盟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省内已填报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采购需求量的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采购品种范围为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平台”)公布的广东联盟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和抗原检测试剂、总抗和IgM/IgG抗体检测、核酸提取试剂、样本采集器具,以及新冠疫苗注射器等八类耗材中选品种,见附件1。
(三)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为已填报采购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在省平台确认的采购量,见附件2。
二、采购周期
本次广东联盟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带量采购周期为一年,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
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继续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含企业自愿下调后的价格,下同)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单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系统功能,组织签订合同。各采购平台(省、广州、深圳平台)应及时完成相关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和产品挂网工作,确保医疗机构按时落地实施中选结果。使用国家最新版耗材编码,做好与省药品和耗材采购子系统数据对接,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情况数据。及时组织采购主体、中选企业以及中选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统一使用省平台《关于开展广东联盟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带量采购接续工作的通告》附件2公布的《广东联盟新冠试剂耗材接续带量采购合同模板》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同时按照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继续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采购量由供需双方按采购协议的约定执行。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确保回款。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后,各地医保部门要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比例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之后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医疗机构作为回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按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工作要求
各地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责任。要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做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的监测,掌握使用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和货款结算。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确保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落地实施。
附件:
1.2022年广东联盟新冠试剂耗材接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xlsx
2.2022年广东联盟新冠试剂耗材接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