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粤医保发〔2021〕5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并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要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药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有效推动谈判药品落地。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277号)和《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加快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的紧急通知》(粤医保办函〔2021〕136号)有关要求,不断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加强“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确保谈判药品的保障供应。
三、各地应完善相关政策,切实畅通谈判药品的落地渠道,更好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2021年新增进入目录的67个谈判药品,如统筹区内定点医药机构不能及时保障供应的,应允许参保患者到附件中所列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按规定回参保地报销。
附件:广东省配备2021年新增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名单.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