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1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1年).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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