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外事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委):
现将《国家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医保发〔202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依职能向省医保局、省政府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附件:国家医保局_外交部_财政部_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