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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航空医疗转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等文件精神,现公布“航空医疗转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航空救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将我省原市场调节价项目“航空救助”修订为“航空医疗转运”(见附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院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相应医保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后实施,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原项目同步废止。
二、加强价格项目落地实施的综合管理
请各级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做好价格备案工作。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