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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三采购年续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我省执行的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二采购年于2024年11月29日结束,按照国家药品联采办关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做好该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续签中选药品下一年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已填报第七批国家集采相关续签中选药品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品种范围。第七批国家集采3年采购期的中选品种。(见附件1)。
(三)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已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填报的上述第七批国家集采相关续签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量(见附件2)。
二、实施时间
本次续签的第七批国家集采3年采购期的中选品种第三采购年的实施时间,自2024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期间所使用的中选产品量纳入第三采购年约定采购量计算。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签订合同。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应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本次续签中选药品的合同续签工作。各采购平台通过平台系统组织相关中选企业、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商及医疗机构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并做好相关订单的跟踪,确保相关续签中选药品的供应。
(二)分解约定采购量。各地要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将本次续签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分解至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三)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在采购年内优先使用本次续签中选产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在采购年内,原则上采购中选品种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品种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年结束。
(四)其它相关要求。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等文件精神,继续落实好本次续签中选药品有关医保基金预付、医疗机构回款等工作,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对于有特殊用药需要(如器官移植类)的患者,以及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继续按照30号文要求执行。各地要加强续签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保障续签中选药品的采购供应和使用。
附件:
1.第七批国家集采第三采购年续签品种清单 (以电子版形式提供).xlsx
2.第七批国家集采续签中选品种第三采购年约定采购量表 (以电子版形式提供).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