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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671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 : 2024-06-11 09:21:4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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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

  孔繁华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广东省监狱系统罪犯监管医疗综合保障的提案》(第2024067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监狱系统罪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已有其他保障制度、经费渠道安排解决的医疗服务和项目,属于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二、关于社区矫正人员医疗保障问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因此,保外就医等人员若属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或者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三、关于刑满释放后医疗保障待遇衔接问题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规定,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自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资格之日起至完成参保登记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支付。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省司法厅开展相关调研,梳理兄弟省市经验做法,加强向国家的请示汇报,研究完善罪犯医疗保障。

  专此函达。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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