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长者助手
首页 > 政务公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85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时间 : 2024-04-26 17:34:54 来源 : 本网
【字体:

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金嘉欣等代表提出了关于优化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医保政策重视保障参保人的生育权益

  (一)不断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参保人生育权益保障,通过实施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在全国率先出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及时转发《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修改前生育三孩的费用,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为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提供有力支持。2022年以来,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持续指导各市贯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确保参保人按规定及时享受生育保障待遇。研究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修改《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无需限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台《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和享受生育保险政策。截至2023年底,我省参加生育保险3903万人,其中女性参保人数1696万人。生育保险待遇支出189亿元,其中生育医疗费支出62亿元、生育津贴支出127亿元。

  (二)持续扩大生育保障覆盖面。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因工致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等三类人员,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适应流动就业需要,包括自由就业妇女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广东省内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不受户籍限制。同步放开城乡居民医保户籍限制,将持居住证人员纳入当地居民医保。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此外,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规范生育津贴发放。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出可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并非延长产假。我省将按国家统一部署,做好生育津贴保障工作。

  二、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基本,不断优化医保目录管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基本的原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明确指出,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二)我省已将部分生育相关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我省统一制定并实施《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2年)》、《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2年)》,已将多种与生育有关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例如“地诺孕素”、“雌二醇/雌二醇地屈孕酮”等药品;“子宫内膜活检术”、“子宫造影”、“显微外科输卵管吻合术”、“输卵管介入治疗”、“抗卵巢抗体测定”等诊疗项目及相关医用耗材,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范围内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积极推进诊疗项目目录调整工作,在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逐步将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技术诊疗项目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专此函达。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


手机版 无障碍浏览 微信 智能问答 长者助手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二维码

网站地图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 ICP备案号:粤ICP备19157715号

版权所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主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承办: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162

联系电话:020-83260264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邮编 510060

寄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