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监护人可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于新生儿出生180天内,在广东省任一统筹地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不受户籍地或者居住地限制,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均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网站地图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 ICP备案号:粤ICP备19157715号
版权所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主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承办: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162
联系电话:020-83260264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邮编 510060
寄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