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 办法》的通知.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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