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5号)(以下简称《新增办法》)等规定,现就我省新增和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增项目
(一)申报和受理。请各地市(广州、深圳市除外)指导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新增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交申报资料,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新增项目受理。对于修订现行项目或调整现行项目价格能解决的,一律不纳入新增项目受理范围。
(二)地市审核。请各地市严格对照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新增办法》第九条要求,对受理的新增项目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将新增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及医疗机构申报材料电子版,于2021年6月底前报送省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处,邮箱ybj_ms@gd.gov.cn)。
广州、深圳市新增项目由两市自行受理、审核,在项目公示前按《新增办法》要求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二、转归项目
请广州、深圳市按《新增办法》第五章规定,对当地试行满一年的新增项目提出转归申请,将项目试行情况、转归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及医疗机构申报材料电子版报送省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处)。
三、其他
(一)新增项目审核原则上每年启动一次,如遇紧急疫情等特殊情况,随时进行审核。
(二)修订项目无需申报,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或辖区内医疗机构需求提出意见建议,省医疗保障局根据管理需要进行动态修订。
(三)我省医药价格管理信息系统正在开发,系统正式上线后,将实行网上随时申报、集中审核。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