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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制定异地门诊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开启新阶段 构建新格局

时间 : 2021-07-07 14:45:05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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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印发实施,开启我省开展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新阶段,逐步完善我省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机制,确保全省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有序开展。

  为解决异地就医无法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往往面临“报销周期长、垫付压力大、个人负担重、往返奔波累”等等难题。我省在2015年开通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已上线医疗机构2150家,为参保人提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588.09万人次,医保基金支付743.99亿元,受到广大参保群众的好评。

  但因异地就医门诊费用无法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异地门诊就医仍存在“跑腿垫资”负担,《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出台,将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切实解决参保群众在省内异地就医的过程中“急难愁盼”的问题。

  一、以完善“备案就医”为前提,便利群众异地就医。

  (一)备案管理。急诊人员可以先就诊后补办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小程序、手机APP等多种渠道办理备案,原已办理备案的异地就医人员无需再重新备案。

  (二)就医管理。已备案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时,按照参保地规定选定和变更定点,凭医保电子凭证或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因医保信息系统异常等客观原因未能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应指引参保人员办理补记账手续,或参保人员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二、以规范“两个政策”为基石,保障群众就医待遇。

  (一)待遇保障方面。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二)门诊特定病种的待遇认定方面。异地就医人员可在就医地符合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全省统一的门诊特定病种的待遇认定,认定信息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至参保地备案。

  三、以建立“一套机制”为主体,减少群众垫资负担。

  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按照就医地支付范围和规定对每条费用明细进行费用分割,再按照参保地政策规定计算出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后,将结果传至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医保电子凭证实现个人账户在省内异地就医的直接结算,解决困扰多年的难题。

  四、以打通“数据壁垒”为动力,促进业务精准协同。

  (一)零星报销的实现路径。其一是加快建立零星报销信息协办机制,参保地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向就医地经办机构发送零星报销协办业务信息,就医地经办机构派发给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上传费用明细等资料。其二是探索通过与广东省财政厅的数据接口共享医疗电子票据费用明细,大大缩短零星报销所需耗费的时间及人力。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分类结算。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读取参保人员的待遇认定信息,参保人员同时就医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或同时就医多个门诊特定病种的,接诊医师在系统上选取相应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识,分类开具单独的处方,分别予以结算。

  (三)参保人员的待遇识别。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读取参保人员的参保地、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待遇额度等参保信息,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信息系统直接获取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费用明细、报销比例等信息。

  (四)预设重大疫情特殊医疗保障门诊待遇结算功能。适时启用。

  五、以强化“一套系统”为保障,优化经办服务能力。

  以全省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为契机,大幅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实现业务财务一体化。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就医地经办机构受理后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生成各类表格。定点医药机构可下载审核说明、支付表用于院内账务核对。省医保中心根据各地级以上市级经办机构生成的拨付计划表,将电子支付指令传送给银行,并委托银行将医疗费用资金统一拨付给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同时将划拨凭证电子信息反馈给各地级以上市级经办机构。

  省医疗保障局坚持把党史学习教育同解决医保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减轻参保群众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重点任务,推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保政策为民、政策利民、政策用于民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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