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于2021年4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以“宣传贯彻《条例》 加强基金监管”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月活动。日前,该活动已在全省全面铺开。
《条例》全文共5章5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要求,强化医疗保障服务。二是明确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等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职责,规范基金使用。三是要求建立健全监督、监管和执法体制机制,规定监管形式,规范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全方位强化监管措施。四是细化法律责任,加大惩戒力度。
该《条例》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制定的我国医疗保障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有了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医保法治化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的出台,对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障机制健康可持续发展都将起到重大作用。
为学习贯彻《条例》,在国家医保局的统一部署下,省医保局于4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宣传贯彻《条例》 加强基金监管”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月活动,各级医保部门通过海报、折页、宣传栏、公益广告、情景短片、普法栏目、微视频、“云培训”、动漫宣传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种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多种渠道,面向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和参保企业、参保人及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解读《条例》内容,努力营造“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浓厚氛围,形成全社会学《条例》、用《条例》、守《条例》的良好局面。
网站地图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 ICP备案号:粤ICP备19157715号
版权所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主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承办: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162 联系电话:020-83260263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举报电话:020-83853509 邮编 510060
寄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