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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9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 2021-06-04 18:20:16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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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冠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财政资金全额出资为城乡居民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议》(第1597号)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截至2020年底,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099亿人,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数4578万人,城乡居民医保6413万人,总体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在制度设计中,我们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根据国家要求同步提高筹资和待遇水平,不断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一、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基本情况

  (一)逐年加大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力度。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并遵循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每年规定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并逐年提高,财政补助从2010年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2020年不低于550元,年均增加43元;个人缴费从2010年的50元提高到2020年的280元,年均增加23元。为减轻我省欠发达地区城乡居民缴费压力,我省大部分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都按国家的最低标准征收。

  (二)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政策。为确保贫困人员应保尽保,我省全面落实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贫困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资助标准从2013年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2020年的280元;资助参保对象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2020年,全省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8.53亿元用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人数404.63万人。

  (三)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医保整体保障水平居全国前列。一是持续均衡提高住院待遇水平。我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76%,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目前的68万元。二是加强门诊特定病种用药保障。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0〕4号),将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扩大到52种,明确各市统一执行,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普通门诊统筹标准,其中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等十种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三是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目前,全省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支付比例超过50%,有效保障群众常见病和多发病。四是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对参保人个人负担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二次报销”,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二、关于利用财政资金全额出资购买居民医保建议

  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属于国家权限。《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出台系列文件完善和规范城乡医保制度。2020年,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明确“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同时,国家层面每年出台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印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明确规定,“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由省财政及各级财政资金金额为没有购买社保(医保)的城镇居民和农民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涉及国家层面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顶层设计,我省须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下一步,我省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优化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建立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运行。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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