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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1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 2021-06-04 18:21:53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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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浩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补贴的建议》(第1113号)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截至2020年底,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099亿人,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数4578万人,城乡居民医保6413万人,总体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在制度设计中,我们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逐年提高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和待遇水平,有效减轻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

  一、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基本情况

  (一)逐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每年规定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并逐年提高,财政补助从2010年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2020年不低于550元,年均增加43元;个人缴费从2010年的50元提高到2020年的280元,年均增加23元。为减轻我省欠发达地区城乡居民缴费压力,我省大部分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都按国家的最低标准征收。

  (二)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政策。为确保贫困人员应保尽保,我省全面落实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贫困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资助标准从2013年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2020年的280元;资助参保对象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2020年,全省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8.53亿元用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人数404.63万人。

  (三)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医保整体保障水平居全国前列。一是持续均衡提高住院待遇水平。我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76%,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目前的68万元。二是加强门诊特定病种用药保障。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0〕4号),将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扩大到52种,明确各市统一执行,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普通门诊统筹标准,其中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等十种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三是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目前,全省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支付比例超过50%,有效保障群众常见病和多发病。四是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对参保人个人负担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二次报销”,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四)强化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功能。连续8年将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列入省政府和各地政府十件民生实事内容。2020年,全省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25.78亿元用于门诊和住院救助,救助困难群众457.81万人次。一是提高住院救助比例。逐步提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目前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已提高到80%以上。二是开展门诊医疗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开展门诊救助,救助比例参照住院救助标准。三是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进一步降低医疗救助门槛,取消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免收住院押金。建立“二次救助”制度,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总医疗费用仍然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口,对其自付合规费用和自费费用在年度救助最高封顶线内进行再次救助。此外,将因重特大疾病造成灾难性支出的家庭纳入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提高救助水平。

  二、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的建议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并遵循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都按国家的最低标准征收城乡居民医保费,但整体保障水平居全国前列。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明确规定,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拟定、调整和发布医疗保障基本政策。各省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筹资及待遇等政策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动态调整。下一步,我省将根据国家医保待遇清单等相关规定,通过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建立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运行;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不断健全大病保险制度;规范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最大限度减轻城乡居民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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