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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50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 : 2021-05-08 14:41:57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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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

  全国政协委员张明星提出的《关于发展大湾区共享医疗的提案》(第2050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推进港澳居民参保情况

  我省积极落实人社部、国家医保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推动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香港居民,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同等待遇待遇。其中,我省珠海市在2019年6月印发《关于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开展“常住横琴(含横琴、保税区、洪湾一体化区域)并办理了居住证的澳门居民,可以参加珠海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按规定享受珠海市同等医疗保险待遇。截至2020年12月底,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数达4.9万人。

  二、关于医疗费用跨境结算相关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我省印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推动港澳在粤实施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增加在粤试点医院数量,直接结算港澳居民在试点医院的医疗费用。由于我省与香港、澳门实行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香港、澳门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管理服务由特区政府主导。从“长者医疗券”或“自愿医保计划”试点情况可以看出,为让港澳居民在大湾区可以更好享受内地医疗服务,主要需要特区政府或者相关保险公司扩大可享受医保障待遇的内地医疗机构范围,并在费用结算上与相关内地医疗机构对接。建议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牵头,推进香港、澳门居民在大湾区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满足跨境就医的需求,我们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互联网+”医保发展情况

  一是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开展。经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积极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购药服务,落实“长处方”的医保报销政策。三是印发关于“互联网+”慢性病复诊有关问题的通知,支持参保人享受“互联网+”慢性病医疗服务,患有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复诊诊查费和药品费用,均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持处方流转平台建设,参保人使用在处方流转平台上配送的符合规定的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关于医保信息平台建设情况

  我局大力推广医保电子凭证落地应用,开通线上医保支付结算,打通互联网医疗的“最后一公里”。截至2021年4月,我省超过27000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接入医保电子凭证,覆盖率在全国范围内首屈一指;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用户数超过4000万,激活总量位居全国第一。通过医保电子凭证的应用,扩宽互联网医院线上办理医保业务范围:参保人在医院就医建档、挂号、缴费、取药等就医环节,通过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医保支付,减少了窗口排队、反复跑腿;参保人在药店购药,通过医保电子凭证扫码即可购药,充分使用个账资金。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提高服务管理精细化、科学化程度,一是将继续根据《社会保险法》《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指导各地市落实国家对港澳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维护港澳人员参加医保及享受相关待遇权益。二是按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推进港澳居民在大湾区就医费用直接结算。三是大力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创新模式,积极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强化“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措施,优化“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协议管理,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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