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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0404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 : 2021-05-08 14:37:4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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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民盟广东省委会提出的《关于加快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建设的提案》(第2021040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构建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城镇化不断加快的客观要求,2012年全省全面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前21个地市均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在地级市层面统一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和管理服务,居民参保财政补助标准从2007年每人每年52元提高到2020年的550元,使城乡居民享受医保“同城同待遇”,消除城乡差异,实现医保公共服务均等化。目前,我省已形成了以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为主体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截至2020年底,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096亿人,其中职工医保4547万人,居民医保6413万人,总体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实现应保尽保。

  二、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一是持续均衡提高住院待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87%和76%,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80万元和68万元。二是扩大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将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扩大到52种,明确各市统一执行,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普通门诊统筹标准,其中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等十种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三是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目前,全省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支付比例超过50%,有效保障群众常见病和多发病。四是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至不低于60%,并向困难群体倾斜。

  三、完善“农转居”人员参保机制。“农转居”人员可根据自身就业状态,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转居”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二是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从业人员个人身份缴费参加职工医保,也可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持有我省居住证的非户籍“农转居”从业人员,可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同等财政补助。三是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参保权益。在本省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学校所在统筹地区居民医保,享受与户籍地居民同等的参保权利和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

  四、实现医保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省内不同地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实现省内职工医保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维护“农转居”等流动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各市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升全民医保发展质量。同时,加强参保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医保政策知晓率,进一步做好“农转居”人员及其子女的应保尽保工作。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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