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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0350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 : 2021-05-08 14:35:22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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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

  九三学社广东省委会提出的《关于我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提案》(第20210350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构建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城镇化不断加快的客观要求,2012年全省全面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前21个地市均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在地级市层面统一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和管理服务,居民参保财政补助标准从2007年每人每年52元提高到2020年的550元,使城乡居民享受医保“同城同待遇”,消除城乡差异,实现医保公共服务均等化。目前,我省已形成了以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为主体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截至2020年底,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096亿人,其中职工医保4547万人,居民医保6413万人,总体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实现应保尽保。

  二、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一是持续均衡提高住院待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87%和76%,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80万元和68万元。二是扩大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将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扩大到52种,明确各市统一执行,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普通门诊统筹标准,其中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等十种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三是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目前,全省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支付比例超过50%,有效保障群众常见病和多发病。四是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至不低于60%,并向困难群体倾斜。

  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机制。农民可根据自身就业状态,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二是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从业人员个人身份缴费参加职工医保,也可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持有我省居住证的非户籍从业人员,可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同等财政补助。三是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参保权益。在本省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学校所在统筹地区居民医保,享受与户籍地居民同等的参保权利和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

  代表提出的“集体收益可留取一定比例支付成员参与社会保险”“创立农民医疗互助制度”不属我局业务职能,建议代表进一步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呼吁。

  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各市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升全民医保发展质量。同时,加强参保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医保政策知晓率,进一步做好农民的应保尽保工作。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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