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雷瑛代表提出了《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共享地方医疗资源的建议》(第1815号),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文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保基金专款专用,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军队属于国家特殊群体,也是受人尊崇的职业。按照国家政策,军队离退休人员医疗待遇历来由军休经费等专项资金予以保障,没有纳入地方基本医保和离休人员统筹管理范围。随着军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按照《关于做好军队调整改革期间老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卫〔2018〕152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军发〔2019〕654号)、《关于做好新时代离退休干部亲情化规范化标准化社会化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军动〔2020〕1028号)等文件精神,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已逐步完善提升。
今年1月21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要求“各地在基本制度框架之外不得新设制度,地方现有的其他形式制度安排要逐步清理过渡到基本制度框架中”,并进一步规定“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出台特殊待遇政策”。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医保局的统一部署,依法依规做好各类人员医疗保障工作。
专此函达。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