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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06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时间 : 2021-04-27 10:41:36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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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严伟代表提出了《关于延续社保减免政策的建议》(第1506号),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省医保局成立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民生为重点,注重加强制度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努力做到患者应保尽保、待遇应享尽享、困难群众应救尽救,着力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在全力推进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医疗保障工作的同时,我局还积极出台多项政策,通过减征、降费、延缴“组合拳”,最大限度减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费负担,纾缓其资金困难,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一、工作成效

  一是“减征”,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地市,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未实施阶段性降费的地市,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我省共19个地市执行“减半征收”政策,涉及减征企业254万家,合计减免医保缴费184.98亿元,有力促进企业减负、稳岗、扩就业。

  二是“降费”,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2020年1月、7月至12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9个月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其中,原已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的地市按原降费标准执行。未实施降费政策的地市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2020年,我省符合条件的12个地市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共为企业减轻负担164.57亿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此外,我局还积极支持和配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相关工作,提出“各地市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的政策措施。

  三是“延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可延期缴纳。自2020年1月23日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医保待遇正常享受。截至2020年底,涉及缓缴企业1289.88万户次,合计缓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约197.67亿元。

  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一是将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对地市加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减轻企业缴费负担贡献医保力量。二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粤人社发〔2021〕13号)的要求,指导各地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政策至2021年底。

  专此函达。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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