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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0550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 : 2021-04-26 14:53:11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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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黄仕坤同志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深圳西部片区与中山翠亨新区融合发展的提案》(第20210550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我省医疗保障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省不断完善全民医保体系。一是医保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096亿人,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数4547万人,居民医保6413万人,总体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实现应保尽保。二是持续均衡提高住院待遇,我省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87%和76%,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目前的80万元和68万元。三是加强门诊特定病种用药保障。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0〕4号),将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扩大到52种,明确各市统一执行,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普通门诊统筹标准,其中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等十种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四是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目前,全省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支付比例超过50%,有效保障群众常见病和多发病。五是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对参保人个人负担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二次报销”,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机制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深圳、中山两地参保人可根据自身就业状态,按照属地原则参保。一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二是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从业人员个人身份缴费参加职工医保,也可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持有我省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员,可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同等财政补助。三是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参保权益。在本省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学校所在统筹地区居民医保,享受与户籍地居民同等的参保权利和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

  三、实现医保关系顺畅转移接续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跨省和省内不同地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实现跨省和省内职工医保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各市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升全民医保发展质量。同时,加强参保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医保政策知晓率,进一步做好深圳、中山两市从业人员及其子女的应保尽保工作。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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