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王海代表提出了关于我省在超大型城市创新试点设立社区便民药房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近年来,我省陆续出台多项医保支持性政策,促进包括零售药店在内的药品服务行业的发展,为参保人购药提供更多的方便。
一、支持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深化“放管服”改革,2015年以来,我省全面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项目,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各类零售药店,不分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和规模,均可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各地医保部门对各类零售药店一视同仁,将符合条件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协议范围。目前,全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约有27400多家,基本满足参保群众购药的需要。
二、做好药品采购供应和使用,提高医保药品保障的可及性
经省政府同意,2020年7月,出台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要求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应当通过采购平台采购,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集采,充分发挥集团采购规模效益,有效降低药品价格,确保质优价廉药品的供应,方便参保群众就近购药并得到实惠。同时,为维护参保群众的利益,要求参与集采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规定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使参保患者可以就近买到与医院质价相同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据统计,国家组织的三批集采共有325家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采购药品近80种,采购量达507万片/粒/支/袋,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红利惠及广大群众。
三、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方便广大参保人就医购药
一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互联网+”医保服务工作,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采取多项措施,方便广大参保人就医购药,减少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开展“互联网+”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医保服务等政策,要求各地在疫情期间积极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经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购药服务,落实“长处方”的医保报销政策。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