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长者助手
首页 > 政务公开 > 阳光政务平台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结果公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1044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 : 2020-06-30 16:33:17 来源 : 本网
【字体:

郑安庭等委员:

  《关于逐步开放港澳人士在大湾区城市购买医保的提案》(第20201044号)提案收悉。经综合省发改委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扩大港澳人士在大湾区城市购买医保试点范围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港澳人士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并不断健全完善医保体系建设。允许港澳人士在大湾区内地城市购买医保,对于推动港澳居民在民生方面享有与内地居民同等待遇,进一步推进大湾区社会保障合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加强跨境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衔接,探索澳门社会保险在大湾区内跨境使用,提高香港长者社会保障措施的可携行。我省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推进社会保障合作,推动进一步完善在粤就业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

  一是对于在我省就业及就读的港澳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籍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港澳籍职工与内地职工一视同仁依法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的相关规定,在我省各类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港澳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就读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内地学生同样的政府补助和医保待遇。

  二是对于在我省居住生活的其他港澳人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该《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跨境医保、跨境医疗服务及医疗经费跨境结算制度等方面问题

  2019年,我省印发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推动港澳在粤实施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增加在粤试点医院数量,直接结算港澳居民在试点医院的医疗费用。目前,港澳医疗保障体系与内地不同,且三地医保政策、政府负担比例、结算制度及经办服务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为突破三地原有的体制机制障碍,香港特区政府已在我省开展通过发放长者医疗券实施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探索。作为深港跨境医疗的服务创新,香港特区政府借助港大深圳医院港资医院的特点,自2015年起在该院推动实施长者医疗券试点计划,符合规定的香港长者可以使用医疗券支付该院指定科室提供的门诊医疗护理服务的费用,并由香港卫生署与港大深圳医院结算。从香港特区政府发放长者医疗券试点可以看出,为让港澳居民在大湾区可以更好享受内地医疗服务,主要需要港澳政府扩大港人享受就医保障待遇的内地医疗机构范围,并在费用结算上与相关内地医疗机构对接。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是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文件精神,积极指导大湾区城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港澳人士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住院就医、医疗费用一站式联网结算等经办服务。二是将按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配合港澳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做好内地医疗机构对接以及与之相关的医保数据互联互通工作。三是大力支持各地市开展试点探索,推动实现港澳台医疗保险资源对接共享,互认互通。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8日


手机版 无障碍浏览 微信 智能问答 长者助手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二维码

网站地图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 ICP备案号:粤ICP备19157715号

版权所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主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承办: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162

联系电话:020-83260264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邮编 510060

寄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