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周怡兴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强我省在押病残人员和病残吸毒人员监管医疗和管理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明确,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卫生设施,建立罪犯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和防疫计划。因此,监狱服刑人员和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建议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其医疗保健应由罪犯卫生制度予以保障,经费问题建议向财政部门申请予以保障。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合贵厅等相关部门,做好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