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湛兴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民非企(NGO)自闭症儿童康复中心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康复机构的建议》,我局经综合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残联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民办非企业(NGO)自闭症儿童康复机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以及业务范围涉及“自闭症儿童康复”共有121个,登记注册地主要集中在深圳(16个)、广州(20个)和东莞(17个)市,其他各地级市68个。业务范围主要是为自闭症等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教育服务、康复训练咨询、联谊、心理辅导、社区康复服务、指导、信息咨询等。
民办非企业机构(NGO)依法注册,同时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纳入卫生健康行业统一管理。在医疗安全质量、医疗服务方面严格执行与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同样的标准和要求,医务人员纳入全省医务人员队伍统一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此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确保医疗服务安全和质量。
二、关于自闭症儿童等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医疗保障部门始终十分重视包括自闭症儿童在内的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工作,加强顶层设计,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强化“基本+大病+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可及性极大提高,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明显缓解。
截至2019年底,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078亿人,总体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一是医疗保障水平稳中有升。2019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提高到每人每年520元,全省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6%。二是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门诊报销比例超过50%,保障群众常见病和多发病。三是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到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至不低于60%。四是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增强。逐年提高包括自闭病儿童在内贫困人员的医疗救助比例,目前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已提高到80%以上,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达100%。取消贫困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免收住院押金。对经医疗救助报销后仍然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口,给予“二次救助”。五是不断扩大医疗康复项目保障范围。2010年,将涉及脑瘫、精神病、孤独症儿童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16年,将包括平衡训练、日常生活动作训练、康复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17年,将人工耳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更好地保障参保自闭症儿童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
三、关于“民非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和民非企儿童康复机构直接批准开展医保工作”的问题
医疗保障部门向医疗机构购买医药服务并通过协议进行管理,是以契约精神为要义的医疗保险治理方式的创新,是维护广大参保人利益的重要方式。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管理的具体方式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2010年,《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期间,国家医保部门和我省也先后出台相关政策,促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规范运行。
根据国家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精神,2015年以来,我省全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项目,依法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不分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级别和规模,均可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各地医保部门坚持对各类医药机构一视同仁的政策,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综上所述,只要民办非企业机构(NGO)依法成立并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可向注册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因此,在现行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政策制度较为完善的情况下,不宜再专门为民办非企业机构(NGO)设立医保定点条件,也不存在“民企儿童康复机构直接批准开展医保工作”的问题。
四、关于政府给予办理低保、场地和资金扶持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先后制定一系列法规政策,通过医疗救助、社会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措施,促进民办非企业(NGO)儿童康复机构的发展。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我省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经信息化核对和综合评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以家庭为单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2012年起,我省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实行省级财政兜底政策,无论在公办或民办机构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不限名额,基本实现定点机构在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2018年,出台《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粤府办〔2018〕43号),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其中规定0-6岁自闭症儿童全日制康复训练项目公益Ⅰ类康复机构补助标准为1.2万元/人·年,非公益Ⅰ类康复机构补助标准为2.0万元/人·年,有效减轻民办非企业机构(NGO)自行负担的水电费、场租、老师工资、教学设备等支出压力。
五、下一步工作
感谢您和各位代表对自闭症儿童群体的关注和关爱,我们将积极吸纳您的建议,并着重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强调的是“保基本”功能,首要目标是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随着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等综合保障制度的全覆盖,自闭症儿童等困难群众的医保待遇水平将不断提高。我们在工作中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不断扩大医疗康复项目范围,进一步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是鼓励依法成立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NGO)儿童康复机构,向注册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其为自闭症儿童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报销。
三是积极配合省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加强信用管理,落实民办非企业机构(NGO)信息公开,将其基础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或利益相关方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同时,继续将符合条件的自闭症儿童等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并提高救助水平。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和各位代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