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李龙代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50岁返聘妇女养老社会保险工作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全民医保制度建设。1998年底,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启动职工医保制度改革。2001年,我省各地级以上市全部建立起职工医保。2008年,全省全面建立起居民医保。目前,我省已建立由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别覆盖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截至2019年底,我省基本医保参保人数为1.078亿人,其中职工医保4376万人,居民医保6408万人,总体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
职工医保属于半积累型的社会保险制度,参保人参保即可享受在职医保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缴费年限规定的可终身享受退休后医保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2013年,为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医保权益,我省出台《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3〕70号),规定参保人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并明确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的确定和补缴办法;同时规定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可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
以最晚建立职工医保的广州市为例,2001年至今,其职工医保制度已正式运行19年,超过其最低缴费年限(15年)。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政策规定,返聘妇女应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可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参保人医疗保障权益。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