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温东岸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乡村振兴工作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我省高度重视包括农村人口在内的各类贫困人群的医疗保障工作,着力推进应保尽保,提高待遇保障水平,优化管理服务能力。
一、确保贫困人员应保尽保
一是全面落实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贫困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资助标准从2013年的50元/人年,逐年提高到2019年的250元/人年。二是资助参保对象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2019年,全省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33.46亿元,其中6.96亿元用于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人数305万人。
二、不断提升医疗救助水平
我省连续8年将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列入省政府和各地政府十件民生实事内容,2019年,全省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26.50亿元用于门诊和住院救助,救助困难群众321万人次。一是理顺医疗救助工作衔接机制。我局联合省民政厅、省残联印发《关于做好部分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工作衔接的通知》,明确了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且未在医疗保障部门备案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衔接工作。二是提高住院救助比例。逐年提高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目前已提高到80%。三是开展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开展门诊救助,救助比例参照住院救助标准。四是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开展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二次救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贫困人口个人负担的总医疗费用仍然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口,给予“二次救助”。将因重特大疾病造成灾难性支出的家庭纳入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提高救助水平。
三、建立大病精准扶贫体系
一是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大病保险提标工作,各地将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的一半(15元)用于大病保险,同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二是全面建立完善分段支付机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设置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倾斜大病、重病患者。三是强化精准扶贫,向困难群体倾斜,对困难群体下降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同时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妥善、精准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保障需求。其中,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80%,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70%,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
接下来,一是聚焦脱贫攻坚战中因病致贫返贫顽疾,构建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加强动态监测和精准参保,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现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二是逐步将罕见病患者、相对贫困人口等特殊困难人群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三是完善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与基本医保基金管理的衔接,巩固医疗救助市级统筹成果;四是构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体化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持续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一站式”同步结算服务。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