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政法委:
朱宜华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严重暴力倾向精神病患者管控的提案》(第20200162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目前,我省覆盖全体群众的医疗保障体系日益完善,通过实施公平普惠的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发挥三重制度保障作用,有效减轻包括精神病患者在内的各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一是基本医保公平普惠保障待遇。2018年,职工、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87%、76%。扩大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将精神扩大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将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取消门特起付线,按同级别住院支付比例报销。充分考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门诊基本医疗需求、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各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对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报销。二是大病保险进一步解决高额医疗费用。目前,我省大病保险制度已全面建立,2019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提高到不低于60%,并按照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的原则,分段设置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起付线标准降低并统一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确定。同时,对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取消年度封顶线。三是医疗救助实行托底保障。对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家庭负担仍较重的,医疗救助资助其参加基本医保,并对其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80%比例救助,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达到100%。积极探索开展“二次救助”,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员负担,夯实了医保托底保障和精准扶贫的制度基础。
我省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联动发力,包括精神病患者在内的各类参保患者医保保障水平已不断提高,疾病费用负担得到有效降低。对于朱宜华委员提出的“对于被鉴定为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建议实施全免医疗费用”的建议,一方面由于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另一方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中“责任共担”的基本原则,个人也有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责任。从之前劳保、公费医疗改革的实践经验,以及美国等国家的国际经验来看,个人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有助于减少医保基金和医疗资源浪费,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整体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精神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