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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03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 : 2019-08-08 09:17:31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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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业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民政医疗救助保险、助力精准扶贫的提案》(第20190003号)提案收悉。经综合省卫生健康委和省银保监局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逐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体系

  我省连续8年将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列入省政府和各地政府十件民生实事内容,2018年,全省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28.8亿元,其中5.8亿元于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人数293万人;23亿元用于门诊和住院救助,救助困难群众204万人次。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粤民发〔2017〕19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医保发〔20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5号)等政策性文件,不断完善医疗救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七方面:

  一是将医疗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二是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重点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是落实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口倾斜政策,对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下降不低于70%,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下降不低于80%,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妥善精准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需求。四是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费用,医疗救助比例达到80%以上。五是对经救助后自负医疗总费用仍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口,按规定给予“二次救助”。六是以往医疗救助在县级统筹的体系下各县(市、区)救助标准不一,导致存在差异性和不平衡,目前按粤医保发〔2018〕4号文的要求已有15个地市统一了全市的医疗救助相关待遇标准,其他地市也正积极研究推进,为年底前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工作打下了基础。七是为解决贫困人口的跑腿、垫资问题,不断完善“一站式”结算服务,截至目前,全省基本实现市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住院费用的“一站式”结算,汕头、韶关、惠州、珠海等4市实现省内异地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

  二、不断探索商业保险助力医疗保障工作

  商业保险具有风险管理、经济补偿等基本功能,保险机构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保基本”的基础上,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丰富保障层次、提高保障水平,有利于兜底保障功能不断放大,在扶贫攻坚战略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截至目前,商业保险机构已在广东19个地市承办大病保险业务。2018年全省累计承保人数8363.41万人,同比增长25.3%,已支付赔款20.27亿元,同比增长37.28%。在珠海、汕头、东莞、肇庆等15个地市建立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支付制度,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赔付总金额22023.39万元,赔付22.49万人次,对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减轻老百姓医疗费用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不断完善医疗救助政策体系,做到“应保尽保”,优化医疗救助各项制度和措施,使医疗救助工作从单纯“医后救助”方式向“医前宣导(政策宣导)、医中巡查(稽核巡查)、医后结算(一站式结算)”方式转变,丰富医疗救助方式和方法,努力实现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二是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部分地市经验做法的总结分析,进一步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相融合的医疗保障模式,强化不同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供多层次支撑。

  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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