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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3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 2019-05-29 10:41:19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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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冠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财政资金全额出资为城乡居民购买医疗保险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一)全面实现医保城乡统筹。近年来,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我省积极推进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整合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两项制度,不分有无职业,建立城乡一体、层次多元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职工和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在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范围、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六统一”。我省已形成了以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截至2018年12月底,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0616万人,其中职工医保4171万人,城乡居民医保6445万人,总体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

  (二)加大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力度。目前,全省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从2007年的52元提高到2018的不低于490元。2019年我省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30元,达到520元/人年。

  此外,对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从2013年的50元/人年,逐年提高到2018年的220元/人年。2018年,全省支出医疗救助资金5.8亿元用于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人数293万人。

  (三)均衡稳步提高医保待遇水平。目前,我省基本医保整体保障水平居全国前列。一是持续均衡提高住院待遇水平。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从2007年的69%和54%提高到目前的87%和76%,最高支付限额从2007年的20万元和5万元提高到目前的74万元和62万元。城乡居民统一使用省医保药品目录,农民可报销药品范围比原来扩大了近1倍。二是普遍开展门诊特定病种制度和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定病种扩大到40种,有效解决了慢性病和重大疾病患者在门诊治疗个人负担过重问题。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不低于50%。三是全面建立并不断完善大病保险制度。2014年,全省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2016年,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率先实现“一延伸两倾斜”,即覆盖范围从城乡居民延伸到职工,保障待遇向困难群体和高额医疗费用群众倾斜。据统计,大病患者住院平均报销比例提高约12个百分点,充分发挥大病保险精准减负功能。

  二、关于利用财政资金全额出资购买居民医保问题

  (一)财政全额出资为城乡居民购买医疗保险缺乏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明确公民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的权利。医疗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原则,参保人只有履行了相应义务后,才能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国家要求逐步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比例,2020年,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比例必须下降到2:1以下。目前,若实施财政出资为城乡居民购买医疗保险,容易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将会对现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造成冲击,影响社会保险体系的平稳运行。

  (二)财政全额出资为城乡居民购买医疗保险尚不具备财力条件。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模式。城乡居民医保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我省经济发展不平衡,县域经济总体上仍然薄弱,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基本是“吃饭财政”。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每年均提高补助标准,各级财政需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以确保地方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各级财力需求和供给能力之间存在较大矛盾。从全省来看,人均财力少,而且受大规模减税政策、国内外经济大环境下行等因素影响,财政收支矛盾更加突出。近年来,公共卫生等各类重点民生领域增支需求不断加大,如实行财政全额出资为城乡居民购买医疗保险,势必大幅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负担,甚至可能造成对其他民生领域支出的“挤占”。

  (三)加大对贫困人员资助力度,确保应保尽保。

      我省全面落实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贫困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资助参保对象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同时,针对贫困人员的实际困难,开设参保“绿色通道”,允许贫困人员中途参保,确保困难群体实现应保尽保。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为减轻城乡居民缴交个人缴费的压力,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探索城乡居民分期缴交个人缴费的可行性,改进医疗保险费用征收机制。

  (二)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医疗保险保障的重要性,尤其是对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障作用,合理地安排个人资金,降低集中缴费期对家庭支出的负担。

  (三)建立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大病保险政策,稳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待遇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医疗保障的实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帮助。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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