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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0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 2019-05-28 15:53:27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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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伟忠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截至2018年底,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数为6445万人,总体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在制度设计中,我们一直注重完善政策,注重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服务。具体措施有:

  一、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为妥善解决我省基本医疗保险中存在的资源分散、制度分割、管理分设的问题,努力缩小城乡差别、人群差异,着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2016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国发〔2016〕3号),部署推进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逐步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我省于2012年3月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2〕19号),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要求。2012年底,我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全面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归口人社部门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和医保目录、经办管理、基金管理“五统一”,与国发〔2016〕3号文的要求完全一致,提前四年完成国家要求。2016年5月,我省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43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同等待遇,同等服务,同等保障。

  二、制定合理的缴费期及待遇享受期限。一是《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85号)规定,每个县(市、区)要统一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起止时间和筹资时间,将农村合作医疗每个年度的起止时间统一调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次性筹资,每年11月至12月为集中宣传发动和缴费时间,到期未参加的农户只能在下一年度参加。为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必须统一缴费时间以及待遇享受期限。二是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期为一年,当年度缴费次年生效,采取自愿参保原则,以家庭为参保单位,按年度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现保险年度有效衔接,确保医疗待遇的连续性。三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参保群体数量大,在缴费监管方面存在较大的难度。同时,涉及各级财政补助年初需要进行财政预算工作,因此需要各地市通过制定合理的缴费期及待遇享受期限,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程序,防止参保人员投机参保。

  三、落实部分特殊人群办理中途参保手续。为做好各类人员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4号),开通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绿色通道”,允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的特殊人群),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切实维护参保人的医保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探索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适当延长,进一步加强参保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的知晓率和积极性。同时,加强对各地市的监督指导工作,协调各地市不断充实医保经办力量,为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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