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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0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 2019-05-28 15:49:3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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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转制企业退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巩固全民医保体系,实现应保尽保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医疗、生育保险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稳步提高保障水平。截至2018年底,我省基本医保参保人数为10616万人,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4171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6445万人,覆盖率超过98%;职工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稳定在87%和76%,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74万元和62万元,居全国前列。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3495.3万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二、落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
    为妥善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省政府于2007年印发《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对不同时期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采取分类纳入办法处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通过建立保障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为主
的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办法(不建个人账户),优先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9年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7号),将粤府办〔2007〕74号文件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长期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因此,除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的退役军人,其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外,暂无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相关政策规定。同时,《社保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目前我省没有权限自行出台免交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政策。

  下一步,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我省正积极推进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我们将开展医保省级统筹“深调研”工作,做好数据测算以及制度调整,制定合理的缴费年限,拟定相关政策以及业务规程,提高我省医疗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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