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欧壮喆委员提出《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负担的提案》(第20190837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合理降低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省政府于去年11月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要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地级以上市,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政策出台后,我省各地市积极贯彻落实,符合条件的市均已出台职工医保降费政策,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合理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今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要求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三、关于取消企业为员工缴交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因此,生育保险是国家法定保险,目的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的成本,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我省无权自行取消企业为员工缴交生育保险。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督促各地贯彻落实粤府〔2018〕114号文的要求,在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合理降低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并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合理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