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
陈灿标委员提出《关于加强粤港澳合作建设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提案》(第20190652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港澳人员参加我省医疗和生育保险情况
(一)在我省就业的港澳人员医疗和生育保障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与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港澳台籍职工与内地职工一视同仁依法享有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二)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学生医疗保障情况。根据《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的相关规定,在我省各类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就读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内地学生同样的政府补助和医保待遇。
(三)在我省居住生活的其他港澳人员参保情况。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公积金的权利。2018年8月22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9月1日起,凡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尽快出台港澳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办法具体办法,指导各地市做好在我省居住生活的港澳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