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
陈维炽委员提出的《关于澳门对口珠海融入大湾区建设的提案》(第20190268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澳门人员参加我省医疗和生育保险情况
(一)澳门人员医疗和生育保障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与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籍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为此,在我省就业的港澳籍职工与内地职工一视同仁,依法享有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
(二)澳门学生医疗保障情况。根据《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的相关规定,在我省各类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港澳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就读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内地学生同样的政府补助和医保待遇。
(三)其他澳门人员参保情况。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公积金的权利。2018年8月22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9月1日起,凡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国家虽然规定了港澳台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受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但是没有明确其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的具体办法。由于缺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城乡居民参保及各级财政补助办法,各地在落实政策时存在一定障碍。鉴于港澳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办法事关国家事权,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建议尽快出台具体办法,并配合国家做好相关的工作。
二、合理降低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省政府于去年11月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要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地级以上市,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政策出台后,我省各地市积极贯彻落实,符合条件的市均已出台职工医保降费政策,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今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要求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税务、人社部门做好缴费基数调整相关工作,合理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同时,指导督促各地贯彻落实粤府〔2018〕114号文的要求,在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合理降低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