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罗育德等代表提出了《关于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医疗卫生合作及完善跨境转诊机制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直接将持有居住证的在深圳就业的港澳居民纳入深圳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议
港澳地区和内地分属两种不同范畴的医疗保障体系,港澳地区为免费医疗福利待遇,我国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目前港澳居民在粤参加医疗、生育保险主要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应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为本单位的港澳居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二是在我省各类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港澳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就读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享受内地学生同样的政府补助和医保待遇。据统计,截至2018年12月,我省职工医保参保人数4171万人,其中港澳人员参保40695人;居民医保参保人数6445万人,其中港澳台大学生参保人数8711人。
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明确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据了解,国家准备出台具体参保办法,下一步,我局待国家参保办法出台后,尽快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办法,实现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依法参保,享受同等财政补助和医保待遇。
二、关于跨境就医难以实现医疗费用异地结算和报销的问题
由于港澳地区和内地的医保政策、政府负担比例、结算制度及经办服务等方面有较大差异。《社会保险法》规定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于港澳居民在粤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报销的问题,则需港澳政府部门、境外保险机构提出需求,并与我省相关部门协商,通过签订协议授权等方式探索开展。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建议国家层面相关部门探索研究粤港澳医疗保险跨境结算衔接政策,同时大力支持湾区内部分地市开展试点探索,推动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医疗保险资源对接共享,互认互通。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