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冯琨琮等代表提出了《关于推进医养结合,打造广东特色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经研究,我局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独生子女工作地的医保待遇的建议
(一)已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医疗、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区的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政策规定缴费。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在内的退休人员,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个人无需缴纳医保费,即可享受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双重保障,其中个人账户的划入资金比例高于在职职工。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到子女工作地居住、生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异地就医服务。
(二)未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障问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粤办函〔2017〕734号)规定:“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因此,在独生子女工作地居住生活的独生子女父母,如果没有参加职工医保,可以凭居住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二、关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医保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建议
医疗保障部门对所有愿意作为医保定点单位的医疗机构均一视同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如符合规定,经申请可作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医保部门将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尽量满足老人的医疗保障需求。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