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工商联提出《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创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提案》(第20190240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合理降低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省政府于去年11月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要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地级以上市,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政策出台后,我省各地市积极贯彻落实,符合条件的市均已出台职工医保降费政策,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合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一是降低生育保险费率。2015年10月以来,全省有80%以上的地级市阶段性调低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全省生育保险平均费率从0.77%最低下调至0.5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5年以来,每年减少企业缴费约23亿元。二是发放生育津贴。2016年以来,生育保险基金替代用人单位发放产假期间工资超过200亿元,有效减轻了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的成本,促进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三、稳步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
我省珠海市作为12个试点城市之一,于2017年启动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于2017年6月出台了两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方案,修订了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试点满一年后,国家组织统一评估,认为珠海市两险合并积极支持了国家实施两孩政策,实现“三统一、一扩大、一减少”,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确保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足额按时发放,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试点成效显著。今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我省正积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今年底在全省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
四、合理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今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要求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目前,我省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落实国家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督促各地贯彻落实粤府〔2018〕114号文的要求,在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合理降低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积极配合税务、人社等部门做好相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合理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