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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42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 : 2019-05-07 17:32:16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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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陈宇航代表提出了《关于把肇庆鼎湖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康养基地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港澳人员在我省医疗保障情况

  (一)在我省就业的港澳人员医疗保障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与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籍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港澳籍职工与内地职工一视同仁依法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学生医疗保障情况。根据《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的相关规定,在我省各类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港澳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就读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内地学生同样的政府补助和医保待遇。

  (三)在我省居住生活的其他港澳人员参保情况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公积金的权利。2018年8月22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9月1日起,凡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港澳人员内地医疗保障方面存在的障碍

  (一)制度对接存在一定障碍。由于港澳地区和大陆分属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港澳居民基本享受免费医疗福利待遇,且三地医保政策、政府负担比例、结算制度及经办服务等方面有较大差异。港澳居民在粤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报销的问题,需港澳政府部门、境外保险机构提出需求,并与我省相关部门协商,通过签订协议授权等方式探索开展。

  (二)港澳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办法尚不明确。国家规定了港澳台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受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但是没有明确其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的具体办法。由于缺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城乡居民参保及各级财政补助办法,各地在落实政策时存在障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请求国家尽快明确港澳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办法。由于港澳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办法事关国家事权,我们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尽快出台具体办法。

  (二)推进跨境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港澳居民医疗费用跨境结算衔接政策,同时,大力支持湾区内部分地市开展试点探索,推动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医疗保险资源对接共享,互认互通。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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