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政府: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黄美聪等代表提出了《关于提高连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级补助资金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按照《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等规定精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政府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分担,中央财政对西部、中部地区倾斜,我省财政也同样对省内粤东西北地区倾斜。
为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2018年12月29日,省政府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粤府办〔2018〕52号),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实行统一分类分档、按比例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其中,包括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在内的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列为第一档,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包括连州市在内的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列为第二档,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
考虑到连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议清远市政府与省财政部门协调,统筹考虑全省和连州市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省财政对连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比例。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