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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31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 : 2019-05-07 18:07:31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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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

  我局对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31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如下。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我省《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406号)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同时要求各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因此我省非公立医疗美容机构可自主定价,非公立营利性的医疗美容机构还可以自主设立服务项目,医疗美容机构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存在较大差异。

  二、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监管。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等相关规定,印发提醒文件,以适当方式开展医疗收费行为督导,要求医疗机构、特别是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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