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周志强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疗救助机制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我省高度重视包括贫困人口和重性精神病人等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障工作,着力推进应保尽保,提高待遇保障水平,优化管理服务能力。
一、高度重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
一是加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力度。根据《关于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5〕63号)规定,将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取消门特起付线,按同级别住院支付比例报销,患者救治医疗费用不纳入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指标。二是及时将相关药品纳入医保目录范围。根据国家和我省医保目录的相关规定,用于精神病维持治疗的癸酸氟哌啶醇注射液2000年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及广东省医保目录;用于精神分裂症急性期和维持期治疗的棕榈酸帕利哌酮注射液2017年进入国家医保目录,我省已于2017年10月1日执行医保报销。三是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医保基金预拨机制,对二年内未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精神医疗卫生机构预拨付周转金,支持其业务运转。
二、确保贫困人员应保尽保
一是全面落实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贫困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资助标准从2013年的50元/人年,逐年提高到2018年的220元/人年。二是资助参保对象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2018年,全省支出医疗救助资金5.8亿元用于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人数293万人。
三、不断提升医疗救助水平
我省连续8年将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列入省政府和各地政府十件民生实事内容,2018年,全省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23亿元用于门诊和住院救助,救助困难群众204万人次。一是提高住院救助比例。逐年提高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目前已提高到80%。二是降低救助门槛。取消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免收住院押金。三是开展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开展门诊救助,救助比例参照住院救助标准。
四、建立大病精准扶贫体系
一是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开展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二次救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贫困人口个人负担的总医疗费用仍然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口,给予“二次救助”。将因重特大疾病造成灾难性支出的家庭纳入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提高救助水平。二是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性精准支付政策。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向贫困人口倾斜,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实施精准支付政策,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其中,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80%,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70%,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三是严格落实大病保险提标要求。要求各地将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的一半(20元)用于大病保险,同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
下一步,我们一是将继续扩大医保覆盖面,均衡提高待遇水平,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需求;二是将继续加大医保扶贫力度,开通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绿色通道”,允许中途参保,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加大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力度。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