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李宇明代表提出了《关于协助改制后原国有企业拖欠原职工社保、医保费实现补缴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的适用范围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主要是解决我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不涉及职工医保补缴。
二、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
为妥善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省政府于2007年印发《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对不同时期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采取分类纳入办法处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通过建立保障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为主的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办法(不建个人账户),优先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9年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7号),将粤府办〔2007〕74号文件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长期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缴费标准,落实相关配套补助资金。粤劳社发〔2009〕27号文还明确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等规定,通过企业资产变现、企业主管部门帮助以及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等多种渠道,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补助。经向江门市医保局了解,江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补缴没有政策障碍,相关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基本得到妥善解决。
专此函达。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