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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逐步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我局按照《关于印发〈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33号,以下简称《立项指南》)要求,对我省现行的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优化整合并指导各地制定政府指导价,出台《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2025年4月1日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优化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立项指南》要求,将我省原251项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优化整合为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6项加收项和3项拓展项。临床量表评估分为自评和他评,以“得出评估结论”作为一个完整计价单元,医疗机构为得出准确结论需要应用1份或若干份量表的,按照评估条目的总数计费:评估条目数为0-20的按照甲类评估收费,条数为21-40的按照乙类评估加收,条数为41-100的按照丙类评估加收,条数大于100的按照丁类评估加收。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符合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技术规范等准许使用的临床量表进行的评估医疗服务均可按新的量表类价格项目收费,不再区分量表的诊疗类别,不得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收费。对照优化整合后的项目,废止“营养综合评定”等25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确定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各地市定价应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医疗服务质量、患者负担水平、次均费用增幅、地方财政补贴、区域价格比较等情况,重点立足医保基金安全研判价格调整的可能性,在价格平移的基础上,根据省最高价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本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
(三)医疗机构依规落实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执行当地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